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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第十一章1

发表时间:2012/9/12 11:14: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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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考点2】要约

1.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3】承诺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新要约: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考点4】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实际履行: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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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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