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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50)
(四)税额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其应纳所得税额中应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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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可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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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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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无需批准) |
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房产税法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征税范围
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3.计税依据和税率
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O.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
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法定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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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