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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48)

发表时间:2011/12/12 15:41: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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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48)

(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时间: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期限:分月或者分季预缴,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

【例题·单选题】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汇算清缴。

A.2个月  B.3个月

C.4个月  D.5个月

『正确答案』D

二、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

【注意】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人
(无限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
(有限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2.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征税对象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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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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