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重点)
一、债务人财产范围的一般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受理时+受理后到终结前)
【注意】包括设定财产担保的财产
二、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调增
1.可撤销行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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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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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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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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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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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应申报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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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属于破产管理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C.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D.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行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选项D是属于无效行为,而非可撤销行为,因此不选。
【例题·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从事的下列行为,属于无效的是( )。
A.无偿转移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
C.放弃债权
D.虚拟债务
『正确答案』D
三、其他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调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四、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调减
1.破产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物毁损,以保险金等优先取回;没有替代物,申报普通债权
(2)特别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2.破产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结合手写板理解)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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