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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46)

发表时间:2011/11/14 13:21: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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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法律行为
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合同)
非依法律行为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如:继承)

原因性的事实PK结果性的事实

原因性的事实
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结果性的事实
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
物权变动的结果依靠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例题·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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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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