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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52)
二、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述
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唯一性和统一性)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 ①矿藏、水流、海域 ②城市的土地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防资产 |
|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 ①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野生动植物资源 ③文物 ④基础设施 ⑤农村和城郊的土地 |
【例题·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的有( )。
A.自然资源 B.野生动植物资源
C.无线电频谱资源 D.国防资产
E.基础设施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国家所有权的取得:积累、交易、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4)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
2.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主体 |
城镇集体、集体的全体成员 |
客体 |
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
内容 |
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行使 |
(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
保护 |
|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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