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 合伙企业概述
特征:1.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比公司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人合性质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条件
(1)有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
A.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A.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B.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注意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注意2】只有普通合伙人(不论是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例题·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
B.国有企业
C.集体所有制企业
D.上市公司
E.自然人
『正确答案』ABD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特点:
(1)合伙企业财产由以下三部分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出资人财产,合伙人将其出资投入合伙企业后,便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占有权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口诀:对外同意,对内通知)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绝对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单选题】(2007年)甲是H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了从乙银行获得贷款,甲将自己在H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乙银行,但该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下列关于该质押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待其他合伙人追认后有效
C.可由其他合伙人行使撤销权,若被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D.按甲退伙处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事务的表决(先约定--再法定(可能一致通过,可能过半数))
一致同意的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p47)
⑧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p48)
⑨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p55)
(2)必须一致同意,否则无效(无约定)
⑩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通知的
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p54)
其余
其他事项,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3.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绝对规定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链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议的是( )。
A.修改合伙协议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无约定。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为有效
(对比:出质--无效)
2.合伙企业的债务(口诀: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只能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3.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两不得,两可以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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