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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产权辅导9

发表时间:2011/6/15 17:45: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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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产权辅导

第四节 着作权法

一、着作权和着作权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5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着作权即版权"。

着作权法,是指一个国家用于确认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着作权,并调整作者与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该法子1991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发布了《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此外,国务院还陆续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规。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着作权法》修正案。根据该法,国务院于2002年8月2日公布了《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

《着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为本法的立法宗旨。

二、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和种类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以及自然、社会、工程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和不适用《着作权法》的作品

1.《着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2.《着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着作权人及其权利

(一)着作权人

着作权人是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或组织。着作权人包括: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其他依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因继承、企业变更或终止、委托合同等取得着作权的公民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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