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证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一、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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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机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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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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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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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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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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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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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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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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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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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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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67页)
③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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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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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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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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