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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精讲4

发表时间:2012/4/11 10:24: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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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证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一、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记忆)

证券机构从业人员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股票发行”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上市公司”
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5页)
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
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67页)
以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之日起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67页)
发起人(75页)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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