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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精讲1

发表时间:2012/4/14 9:36: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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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分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权的力量,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固定性),无偿地(无偿性)、强制(强制性)取得财政收入而发生的一种分配关系。

(二)我国的税收体系

1.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流转税、所得(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类型
代表税种
特点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关税
城建税
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1)流转税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联系紧密。
(2)流转税与商品价格联系紧密。
(3)流转税的缴纳者和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往往是分离的。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征税客体是纳税人实际所得额或收益额
(2)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原则,所得多则多征,所得少则少征,无所得则不征;——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
(3)除适用比例税率外,还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财产税类
房产税、契税
车船税
以纳税人所占有或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面向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
资源税类
资源税
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行为税类
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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