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分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权的力量,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固定性),无偿地(无偿性)、强制(强制性)取得财政收入而发生的一种分配关系。
(二)我国的税收体系
1.按照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流转税、所得(收益)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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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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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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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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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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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关税
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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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
(1)流转税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联系紧密。
(2)流转税与商品价格联系紧密。
(3)流转税的缴纳者和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往往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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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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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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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税客体是纳税人实际所得额或收益额;
(2)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征税原则,所得多则多征,所得少则少征,无所得则不征;——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
(3)除适用比例税率外,还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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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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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契税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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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纳税人所占有或转移的财产为征税对象,面向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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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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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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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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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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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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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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