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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19)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特征: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记忆)
1.行使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3.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后履行义务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义务方应当恢复合同履行;
(3)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甲方在交货前发现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方()。
A.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D.可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约定收货后一周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可能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排除选项A。(2)本题提问的是“甲方”可以行使的权利,甲方是交货方,是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应当是不安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先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对方,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又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1.定义: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补充】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5)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效力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题·单选题】(2006)甲欠乙10万元合同款项到期未还,乙虽多次催要,但甲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现乙发现,甲虽无其他财产,但丙尚欠甲10万元到期货款,便要求甲向丙请求偿还,而甲对此不予理睬。在此情况下,乙可以行使( )。
A.不安抗辩权
B.撤销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代位权
『正确答案』D
(二)撤销权
1.定义: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情形:——特点:主动行为
(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补充】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新增)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单选题】(200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
A.代位权
B.撤销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B
【例题·单选题】(2008)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货款,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的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 )。
A.代位权
B.撤销权
C.不安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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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