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学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面了解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特地为您汇编了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00)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金钱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法律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为直接得到票据金额而设立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又称票据的第一次请求权,而追索权一般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后才使用的权利,故称为票据的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一种只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行使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指票据的债权人依法要求票据的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
)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
(1)当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拒绝承兑
(2)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拒绝付款
(3)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破产、无钱
(4)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死亡、逃匿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记忆)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解释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解释2】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特殊】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总结】

【例题·单选题】甲偷盗所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偷盗所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应拒绝支付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
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提示】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远期汇票中,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1)远期汇票中,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据此,A正确,B错误;(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据此,C正确;(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据此,D正确;(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采取做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