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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47)

发表时间:2011/12/12 15:41: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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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精讲(147)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例题·单选题】(20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的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

A.转让财产的收入  B.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

C.国债的利息收入  D.获得的财政拨款

『正确答案』C

2.税款的免征、减征

可以减免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该项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部分减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3.加计扣除,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注意】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7日

(六)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具体措施:

1.独立交易原则

2.预约定价安排

3.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4.防范避税港避税。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

5.防范资本弱化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一般反避税条款。

7.补征税款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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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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