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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10)

发表时间:2011/11/4 12:57: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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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济犯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了解)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刑罚和刑罚的种类

主刑
附加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注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罚金、没收财产是刑罚

【例题·多选题】(2009年多选)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有( )。

A.警告

B.罚款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财产

E.管制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4种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三、经济犯罪

1.基本特点:高危害性;复杂性;智能性;隐形性;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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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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