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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34)

发表时间:2011/11/10 13:00: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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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申报注意要点:(重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注意】不一定能真正分到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链接108页(3))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P106页最下边)

【注意】有担保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必须申报。设定担保的财产也是破产财产。

(12)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例题·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其债权( )。

A.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通过破产程序受偿

B.由债权人会议表决是否可以补充申报

C.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D.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可以对其补充分配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例题·多选题】(2007年多选题)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确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H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尚未到期,不得申报

B.J企业对甲企业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因条件尚未成就而不得申报

C.职工K因甲企业欠其工资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而享有的债权,不必申报

D.M企业作为甲企业与I银行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甲企业到期未归还I银行贷款本金的情况下,代替甲企业还本付息,因而对甲企业享有的追偿权可以申报

E.N企业与甲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因甲企业的管理人乙决定解除该合同而受到损失,N企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选项A错。(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选项B错。

4.债务人的义务

(1)义务期间: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2)注意:债务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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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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