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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预习讲义:建设用地的取得、转让与丧失(1)
第二节 建设用地的取得、转让与丧失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掌握)
(一)建设土地取得的基本方式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有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竞争出让方式
竞争方式包括:投标、竞拍、挂牌。
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协议出让方式
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2.通过划拨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无偿无期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划拨用地目录
①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②军事用地。
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④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⑤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⑥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⑦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⑧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⑩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1)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2)煤炭设施用地。
(13)电力设施用地。
(14)水利设施用地。
(15)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6)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7)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8)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9)特殊用地(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
(2)划拨用地的使用年限
国家规定,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划拨用地的变更
国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二)建设用地取得的其他方式
1.土地租赁
(1)租赁与出让的不同
支付的土地费用不同;土地可使用的期限不同。
(2)国有土地租赁适用的范围
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
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3)租赁的方式
租赁的方式有:招标、拍卖、协议。
(4)国有土地租赁的分类
短期租赁不超过5年;最长的不超过出让最高年限。
2.土地使用者转让方式
买卖、合资、合作建房、交换、作价入股等。
(三)建设用地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例外情况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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