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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10

发表时间:2011/6/28 17:27: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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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

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共6个)

已经发布的包括以下几个:

(一)《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准则性文件。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义,即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进一步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分为“总则”,“基本要求”,“评估对象”,“操作要求”,“披露要求”,“附则”共6章38条。从09年7月1日实施。

(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金融不良资产

2.界定评估对象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资产,另一类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3.划分评估业务类型

根据国外评估界的经验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的迫切需求,《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

(四)《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委托方、相关当事人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方面的责任: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在我国主要指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是对资产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发表意见超越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3.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六)《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07年11月28日,中评协发布了《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内容包括分为“引言”,“价值类型及定义”,“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附则”,从08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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