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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第十章2

发表时间:2012/9/11 14:04: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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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章 拍卖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4】拍卖法律关系的内容

拍卖人
权利
(1)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义务
(1)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2)负有保管义务。
(3)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委托人
权利
(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义务
(1)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2)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3)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竞买人
权利
(1)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义务
(1)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买受人
权利
买受人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义务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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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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