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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预习讲义: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1)
第五节 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了解)
工程结算是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确定工程实际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
竣工决算是工程竣工之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的用来综合反映竣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工程结算是竣工决算的基础资料之一。
一、工程结算
(一)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发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二)工程结算的内容和方式
1.工程结算的一般内容
(1)按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预支工程预付款。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执行《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按照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开列月(或阶段)施工作业计划和工程价款预支单,预支工程价款。
(3)月末(或阶段完成)呈报已完工程月(或阶段)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4)跨年度工程年终进行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盘点和年终结算。
(5)单位工程竣工时,编写单位工程竣工书,办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6)单项工程竣工时,办理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7)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编写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2.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包括: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
竣工结算是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方法与规定,对原合同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编制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
在调整合同造价中,应把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费用签证、费用索赔等使工程价款发生增减变化的内容加以调整。竣工结算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发包人确认的调整金额将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例题:某工程项目原计划有土方量13 000m3,合同约定土方单价17元/m3,在工程施工中,业主提出增加一项新的土方工程,土方量5 000m3,施工方提出单价20元/m3,增加工程款:5 000×20=100 000元,问:施工方的工程款计算能否被监理工程师支持?
『正确答案』不能被支持。
『答案解析』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新增的土方工程属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故应适用合同中确定的单价(17元/m3)。施工方能获得的增加工程款应为:5 000×17=8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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