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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票据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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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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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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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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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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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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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
【考点7】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伪造——伪造票据本身和伪造票据上的签名
(1)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2)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变造——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考点8】票据抗辩
| 物的抗辩 | 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 如票据无效的抗辩、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票据失效的抗辩、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无效的抗辩等。 |
| 人的抗辩 | 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考点9】出票
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日期记载:(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考点10】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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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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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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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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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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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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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1.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的,记载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
3.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2)质押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考点11】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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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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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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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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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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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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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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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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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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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 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2.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 主债务人
【考点12】保证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带责任。
【考点13】付款
1.提示付款期: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
2.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考点14】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还要同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3.行使追索权的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4.受追索人的确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5.追索权的标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考点15】本票
1.本票必须记载以下法定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法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2.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16】支票
| 绝对记载事项 |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其支票无效。 |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编辑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