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20】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般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第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第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税收滞纳金。
第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第五,非公益性的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
第六,赞助支出。
第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第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之间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汇总计算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考点21】亏损的结转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考点22】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1)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考点2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考点2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①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②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
③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2)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于稿酬所得,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相同,在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允许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4.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税额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其应纳所得税额中应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考点25】个人所得税免税
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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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