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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精讲8

发表时间:2012/4/5 10:30: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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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七节 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出资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1.从投资主体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的)

2.从设立地点看,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从投资方式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间接投资是借用国外各种贷款,如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一般商业贷款等,或以发行债券从事投资活动,外商并不参与使用贷款的生产或经营环节。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
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期限(记忆)
 
新设期限
并购期限
一次出资
6
3
分期首次
3月》各自15%
6(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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