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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重点第九章3

发表时间:2012/9/10 13:23: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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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8】票据抗辩

物的抗辩
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如票据无效的抗辩、票据行为无效的抗辩、票据失效的抗辩、票据权利因已过时效而无效的抗辩等。
人的抗辩
只能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考点9】出票

1.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日期记载:(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考点10】背书

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记载的事项

(1)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的,记载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

3.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2)质押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考点11】承兑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1.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 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2.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 主债务人

【考点12】保证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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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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