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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重点第二章3

发表时间:2012/8/30 11:03: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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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7】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入伙前后都承担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只对前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条件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

4.退伙的财产处理

(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财产的继承--并不必然导致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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