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7】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入伙前后都承担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只对前承担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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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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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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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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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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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注意】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
4.退伙的财产处理
(1)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财产的继承--并不必然导致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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