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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讲义(9)

发表时间:2011/7/21 18:43: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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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对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的任期及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三)经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的任期以及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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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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