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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辅导讲义(9)

发表时间:2011/7/21 18:43: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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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例题: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符合的条件有()。

A.应有5人以上发起人

B.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C.须有过半数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D.发起人不超过50人

E.发起人不超过100人

答案:BC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三)设立方式

例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有()。

A.登记设立和募集设立

B.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C.批准设立和募集设立

D.登记设立和批准设立

答案:B

(四)设立程序

募集设立程序:1、2、3、4、5、6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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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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