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重点第二章8

发表时间:2012/8/30 11:09: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考点1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出资期限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出资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即分期出资。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4.设立失败:

(1)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

5.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文章: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重点第二章汇总

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冲刺重点第一章汇总

关注: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时间  报考条件  考试用书  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