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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四章精讲6

发表时间:2012/4/16 10:24: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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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六节 资产评估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

(5)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2010)根据资产评估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可以暂停其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执行的期限最长为( )个月。

A.3

B.6

C.12

D.18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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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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