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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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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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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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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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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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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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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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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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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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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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受理--裁定受理日(不是送达之日)
(1)一般,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特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裁定送达: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
【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3.不受理、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4.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除了申报债权的起点是公告外,基本上都是以受理为起点的,比如取回权、抵消权、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的起点都是受理日。
5.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申报注意要点:(重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注意】不一定能真正分到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链接108页(3))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P106页最下边)
【注意】有担保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必须申报。设定担保的财产也是破产财产。
(12)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义务
(1)义务期间: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2)注意:债务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重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针对已审结、未执行的情形
【补充】结果:债权人只能就判决的金额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普通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记忆--分和)
2.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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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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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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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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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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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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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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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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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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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注意】只是申请,决定的是人民法院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P108(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1/2+1/2)
(1)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决议,如对和解、重整的表决)。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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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管理方案
(2)财产变价方案 |
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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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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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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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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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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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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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权人委员会
(1)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6.管理人职责的限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了解)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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