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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的申请
例: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破产申请主体的是()。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保证人
D.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答案:C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的期限
(1)是否受理;
(2)裁定受理;
(3)不受理;
(4)受理后驳回。
2.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例: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日,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A.30 1
B.30 3
C.60 3
D.60 2
答案:B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在债权申报中,应注意10个问题(参见教材111-112页)
4、债务人的义务
5、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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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