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质押和留置统称物保。保证是人保。定金是货币担保。
【链接】抵押不移转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移转对质物的占有。
抵押、质押是约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二)担保的法律特征:从属性、自愿性、保障性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
【注意】五种担保形式中,只有保证一定涉及第三人,不能自己为自己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种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有先后(补充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链接】破产法109页: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有( )。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B
2.连带责任保证--无先后
(1)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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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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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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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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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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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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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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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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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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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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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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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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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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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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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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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但该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C.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甲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B
(三)保证的设立
1.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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