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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精讲4

发表时间:2012/4/11 11:14: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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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特征:

1.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远期汇票必须经过承兑。--商业汇票必须承兑

4.汇票除了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情况,而本票和支票在付款期限的规定上一般只有见票时付款的情况。

二、汇票的种类

以汇票签发人身份划分
(1)商业汇票:必须经过付款人或其委托的银行承兑。承兑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汇票: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后,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依到期日的记载方法划分
(1)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
(2)远期汇票:①定日汇票②计期汇票(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③见票定期汇票。
依记载权利人的方式划分
(1)记名汇票(抬头汇票)(2)指示汇票(3)无记名汇票
依票据关系人的不同划分
(1)一般汇票: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分别为三个独立的行为主体时,即三者身份不发生任何重叠时的汇票。
(2)变式汇票: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中有一个兼任数个票据当事人身份的汇票。

三、汇票的主票据行为--出票

1.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

A.收款人名称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人签章

D.付款日期

『正确答案』D

四、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一)背书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记载的事项
(1)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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