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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学习重点: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二、中国企业破产立法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权人视角: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视角:资不抵债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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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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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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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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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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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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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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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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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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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1.受理——裁定受理日(不是送达之日)
(1)一般,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特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受理裁定送达: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
【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3.不受理、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4.通知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除了申报债权的起点是公告外,基本上都是以受理为起点的,比如取回权、抵消权、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的起点都是受理日。
5.债权申报和登记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申报注意要点:(重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注意】不一定能真正分到
(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链接108页(3))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P106页最下边)
【注意】有担保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必须申报。设定担保的财产也是破产财产。
(12)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义务
(1)义务期间: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2)注意:债务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重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总结】
前提:(1)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受理前;(2)均未履行完毕。
结果:继续履行的花费——共益债务(p121页)
解除的损失——普通债权(实际损失部分,不包括违约金,包括双倍返还的定金)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针对已审结、未执行的情形
【补充】结果:债权人只能就判决的金额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普通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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