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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串讲第九章4

发表时间:2012/8/10 10:04: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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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四节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特征:

1.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远期汇票必须经过承兑。--商业汇票必须承兑

4.汇票除了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情况,而本票和支票在付款期限的规定上一般只有见票时付款的情况。

二、汇票的种类

以汇票签发人身份划分(1)商业汇票:必须经过付款人或其委托的银行承兑。承兑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银行汇票: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后,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依到期日的记载方法划分(1)即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

(2)远期汇票:①定日汇票②计期汇票(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③见票定期汇票。

依记载权利人的方式划分(1)记名汇票(抬头汇票)(2)指示汇票(3)无记名汇票

依票据关系人的不同划分(1)一般汇票: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分别为三个独立的行为主体时,即三者身份不发生任何重叠时的汇票。

(2)变式汇票: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中有一个兼任数个票据当事人身份的汇票。

三、汇票的主票据行为--出票

1.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该事项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并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加以确认。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有( )。

A.收款人名称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人签章

D.付款日期

『正确答案』D

四、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一)背书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不得记载的事项(1)条件背书(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禁止背书

(1)出票人禁止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解释】背书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

【解释】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4.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解释】委托收款背书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代理关系,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2)质押背书

背书人作成质押背书时,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

【解释】背书人作成质押背书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5.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例题·单选题】汇票的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果汇票的背书附有条件的,下列表述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是( )。

A.该背书无效

B.该汇票无效

C.该背书有效,但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D.持票人不接受所附条件的,该背书无效

『正确答案』C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E.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1)选项B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选项DE: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例题·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E.汇票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

(二)承兑

1.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解释】

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则在3月1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个月后付款,则在4月1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兑(2月1日前承兑即可),从见票起3个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

【补充】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的程序: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区别于背书、保证)

【链接】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三)保证

1.记载事项

(1)表示"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一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一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链接】背书附条件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承兑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付款

1.付款: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消灭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行为。

2.提示付款期: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链接】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程序: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2)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例题·单选题】(2008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即使作出说明,也仍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五)追索权的行使

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还要同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行使追索权的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按照前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链接1】持票人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链接2】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受追索人的确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5.追索权的标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单选题】(2009年)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A.3

B.5

C.7

D.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汇票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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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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