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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学习重点(28)

发表时间:2011/12/22 13:55: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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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学习重点: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七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时间顺序:裁定5日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通知债权人;清算完成15日内作出终结裁定,然后公告;终结后10日内注销。

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变价和分配

顺序:(记忆)

(1)有财产担保权的——(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职工债权——(4)社保和税款——(5)普通债权

(一)有财产担保权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该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3.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记忆)

1. 破产费用:——为全体债权人、必要的花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可能会有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注意】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才算,否则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是靠后顺位的。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注意】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按平均工资。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

特殊规定:

(1)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①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②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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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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