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专利权的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
1.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②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
共同完成人或委托完成人
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这两种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外国的单位或个人
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考点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考点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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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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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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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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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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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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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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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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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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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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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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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发表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注意: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依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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