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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3】抵押权的设立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或者以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4】抵押权的效力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考点15】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考点16】特殊类型的抵押
1.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1)抵押物: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动产)
(2)生效方式: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浮动抵押的特点:
①抵押财产并非某一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或权利,而是一个不确定的整体,担保物的价值在实现之前不确定;
②抵押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2.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考点17】动产质权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1)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考点18】权利质权
|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可以转让的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 应收账款 |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
【考点19】留置权
1.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除另有规定外,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债务。
2.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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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