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3】动产交付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动产的受让人已依法占有动产,在形成物权变动的合意时,立刻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交付视为已完成。
4.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5.占有改定也称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考点4】所有权
1.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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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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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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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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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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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定按约定
2.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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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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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一定法律关系而收取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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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定按约定
2.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3.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1)先占。先占取得的财产须为无主物,且须为动产。
(2)劳动生产、收益。
(3)征收。
(4)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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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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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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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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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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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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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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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蔽物、漂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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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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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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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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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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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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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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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收。
(7)拾得遗失物。
◆继受取得
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和其他合法原因。
4.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5.征收征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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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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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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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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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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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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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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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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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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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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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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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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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②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
①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变化
②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则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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