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六)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减免税
第三节 营业税法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1)我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分别核算。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一并核算。
除前述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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