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辅导6

发表时间:2012/10/17 14:26: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本文主要介绍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的知识点基础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十八、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一)价格调整的履行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卖方责任(付款方有利):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买方责任(付款方不利):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代为履行

1.定义: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

2.代为履行的情形:

(1)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时,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三)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如果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则不得拒绝。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文章: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辅导汇总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知识辅导:投资性房产汇总

关注: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查询  合格标准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