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8】权利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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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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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2.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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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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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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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的注册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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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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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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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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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9】留置权
1.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除另有规定外,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债务。
2.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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