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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学习辅导(6)

发表时间:2011/9/16 13:17: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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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地方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相关材料应当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专用章。地方协会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以申请注册的请示的形式报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同时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地方协会。

5.地方协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批准注册的人员统一制作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的执业素质

(一)职业道德

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遵守下列原则:

1.守法原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管理制度,执行相应的行业准则。

2.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正确估算、分析、判断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4.正直廉洁诚实的原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廉洁、诚实,不偏不倚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回避的原则。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所在评估机构与客户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应声明回避: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持有客户的股票、债券或与客户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与客户的负责人或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二)执业能力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胜任能力。

(三)与客户的关系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要求客户及时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要的资料,由于客户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不真实,造成评估结果失实,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相应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向客户阐明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如客户对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相应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助理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数据资料及其评估结果负有保密义务。除下列情况外,不得将客户任何资料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1)客户书面允许;(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一定程序要求检查公布的;(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地方资产评估协会通过一定程序组织的工作检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中必须遵从下列规定:(1)不得迁就客户,满足其不合理要求;(2)不得授意客户规避有关法律法规;(3)不得为了客户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执业责任(重点掌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在本行业中应团结协作,维护行业信誉。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所在评估机构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1)诋毁、贬损同行的信誉;(2)利用回扣、提成、压价竞争等;(3)借助某些行政机关的权力,垄断行业、地区、系统的评估业务;(4)采取强制、欺诈、利诱等方式;(5)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各种传播媒体进行不实宣传以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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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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