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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重点掌握)
1.合并和分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设立手续。
2.变更和终止。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做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的;(2)资产评估资格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产评估资格的其他情形。
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并妥善保管评估业务档案。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的,应当通知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并对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设立该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同级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所管辖的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情况及时向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报。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1.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体制。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财政部对评估机构的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委托给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行使,财政部通过对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监督来实现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管理。国家依法对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备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授予资格并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
3.资产评估机构的分支机构的管理。资产评估机构下设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所)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其民事法律责任由总所承担。总所应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资产评估机构的年检。对资产评估机构除日常管理外,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每年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四、来华执业的外国资产评估机构
我国允许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凡来中国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外国机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持有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许可证》,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接受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上述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自许可证发给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另行申请批准。取得许可证的外国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
外国机构来华可从事的资产评估项目范围:
1.中国境内企业到外国机构所在国家(地区)上市或发行股票,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2.外商与中国境内企业有某种经济关系(如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需要由外国资产评估机构单独进行或与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合作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
我国香港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证性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其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1.权利。(1)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或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3)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有权依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4)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协议或合同,内容应包括被评估资产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2.义务。(重点掌握)(1)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密。(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4)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协议中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
第三节 注册资产评估师
国家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取得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以向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请执业。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一)注册条件
1.准予注册的条件。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2)年龄在65周岁以下;(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4)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5)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2.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3)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4)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8)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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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