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5】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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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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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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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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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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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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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③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④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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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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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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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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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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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引起。
2.效力:暂停,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3.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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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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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
2.效力:清零,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在法律规定的20年权利最长保护期内,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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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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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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