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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辅导(27)

发表时间:2012/2/1 12:04: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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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义务 1.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 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1)有约定按约定。
(2)对借款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和金融业的交易习惯确定借款返还的期限。
(3)如仍不能确定借款返还期限的,应视为不定期借款。此时,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贷款人的义务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义务。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1.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在我国,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约定利息。

2.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可以约定订立口头借款合同。

【考点7】租赁合同

1.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同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买卖成交后继续生效,即买卖不破除租赁。

2.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租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1)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新增)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有义务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义务。
3.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协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采用下列支付方式:
(1)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
(2)合同的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在租赁期间每满1年时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间不足1年的,则在租赁期届满之日时支付。

【考点8】建设工程合同

1.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于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6.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考点9】其他合同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在权利转移之前撤销。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同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也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技术合同包括四类,即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7.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8.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9.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

10.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人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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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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