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51)

发表时间:2011/11/16 13:15: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您更好的学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面了解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相关重点,我们特地为您汇编了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51)

(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1.行使

(1)所有权人直接行使

(2)所有权人授权他人行使: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消灭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注意】绝对消灭:该财产已不复存在(第一点)

相对消灭:一方丧失了所有权,但同时另一方则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三五点)

(五)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 征用
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对象 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不动产和动产
补偿 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②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后果 ①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②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①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变化
②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则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

相关文章:

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资产评估重点预习资料汇总(全)

2012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重点汇总(五)

关注:资产评估师报考条件 资产评估师成绩查询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