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注意1: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确表示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注意2: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点1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15】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3.设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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