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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5

发表时间:2011/6/9 17:37: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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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第三节 民法的基础知识

二、代理制度

(三)代理的终止

代理的终止就是代理关系因为某种法律事实而消灭。

委托代理因下述事实的出现而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已经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一方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或解散。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四)代理终止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特殊性)

代理终止后代理人行为为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效果的代理。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维持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而特别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如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导致第三人基于信赖而与他人实施交易;又如被代理人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使他人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形式上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和代理的外部特征。

表见代理一旦构成,就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对第三人而言,他既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成立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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