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知识点冲刺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考点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2.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模式:两级三层:
(1)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资本流动重组依据市场原则平等交易,不能搞行政划拨,但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考点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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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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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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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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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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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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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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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考点3】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1)合并、分立、改制、上市;(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发行债券;(4)分配利润;(5)解散、申请破产。
◆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1)进行重大投资;(2)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3)转让重大财产;(4)进行大额捐赠。
2.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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