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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精讲1

发表时间:2012/4/11 10:15: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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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了解)

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制成的书面凭证。(投资凭证、权益凭证、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1.广义: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1)资本证券是指具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及具有等同于书面效力的凭证;

(2)货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货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银行卡、汇票、本票、支票等;

(3)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商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货单、货运单、栈单等。

2.狭义:专指资本证券。

(二)证券的种类

1.股票--权利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

(1)按投资主体: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公众个人股;

(2)按认购股票投资者身份和上市地点:

①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② 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外国:香港的H股;纽约的N股;新加坡的S股

2.债券--风险性小、流通性强

(1)企业、公司债券

① 公司债券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② 企业债券审批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2)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发行

3.基金券

(1)无面额证券;

(2)持有人一般不直接参加对基金的管理,实行"专家理财";

(3)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债券<基金券<股票

4.认股权证: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

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本身不是股权证书。认股权证能依法转让。

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1.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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